启东市教育局文件
启教财〔2018〕4号
关于印发启东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镇教管办、各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省和县市的各项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启东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现将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校遵照执行。
附件:启东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启东市教育局
二○一八年九月一日
启东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印发
启东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为认真做好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社会捐赠资金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是指学生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在籍学生。
第三条 贫困生认定工作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个人自愿;
(二)实事求是;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民主评议与集中评定相结合;
(五)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六)动态管理。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指导、监督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各镇教管办、各直属学校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校具体开展认定工作,实行学校——年级——班级三级认定体系。
(一)学校成立扶贫助学领导小组:由一把手校长(园长)任组长,分管校长(副园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学生处(或团委)、年级相关负责人及财务管理员等组成,并落实责任部门、指派专人负责学生资助工作。
(二)各年级成立以年级相关负责人为组长、教师代表为成员的贫困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贫困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幼儿园、小学为学生家长)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贫困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认定标准
第六条 申请认定贫困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对贫困生的认定,需考虑学生家庭收支、家庭成员健康等实际情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对其进行认定:
(一) 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含孤儿);
(二)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持《特困职工证》的困难家庭学生;
(四)学生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五)学生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残疾的困难家庭;
(六)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
(七)父母双方无稳定工作,或一方无稳定工作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家庭生活;
(八)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或财产的重大损失;
(九)其它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
第八条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持《特困职工证》家庭的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含孤儿)、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贫困生的认定建议从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健康情况、家庭成员工作情况、家庭教育负担情况、家庭赡养老人情况、家庭受灾情况及其他情况综合考虑,建议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讨论制订出量化细则,进行公开打分评定。
第十条 认定结果一般分为两档:特殊困难、一般困难。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能认定为贫困生:
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如: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经常出入校外高档餐厅、经营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拥有高档通讯工具等。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贫困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9月份进行。若遇学生家庭遭遇突发变故等其他特殊情况,可向学校提交申请认定。
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申请贫困生认定的学生需提供相关贫困证明材料。
(一)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凭烈士证等证明认定;
(二)残疾学生或其他家庭成员残疾凭残疾证认定;
(三)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三无供养证》、《五保供养证》认定;
(四)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户籍所在地发放的《帮扶手册》认定;
(五)城乡低保对象和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的子女,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和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领助证认定;
(六)重病户家庭,凭就医资料(病历、住出院记录、医疗自费发票等)认定;
(七)单亲且家长收入较低家庭的学生,凭村(居)委会等证明认定;
(八)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凭村(居)委会等证明认定;
(九)外来务工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凭暂住地村(居)委会等证明认定;
(十)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凭有关材料认定。
第十四条 班级民主评议。
班级评议小组审核学生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对照贫困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确定本班贫困生名单,报年级贫困生认定小组审核。
第十五条 年级审核。
年级贫困生认定小组审核各班上报的名单和材料,综合平衡,确定本年级贫困生认定名单,并将审核意见报校扶贫助学领导小组统一审核。
第十六条 学校审核。
学校扶贫助学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学校资助责任部门根据贫困生名单建立好困难学生信息库。
各学校将最终确定的贫困生认定名单填报《启东市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上报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并完善贫困生信息数据库。
各校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建立贫困生信息数据库,以便今后开展工作。该信息库包括被认定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困难情况描述、认定等级、受资助情况、诚信表现等内容。
第十八条 信息库动态管理。
贫困生信息库实行“淘汰制”和“追加制”,实施动态管理。
(一)学校每学年应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贫困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发现存在下列情况者,实行“贫困生淘汰制”,取消享受当年度学校各项资助政策的资格:
1.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2.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3.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平时遇学生家庭遭遇突发变故等其他特殊情况,可向学校提交申请认定,实行“贫困生追加制”。
第六章 诚信和感恩教育
第十九条 诚信和感恩教育
(一)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建立学生个人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二)教育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在贫困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班级、年级、学校结合贫困生等级认定情况,层层建立贫困生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启教财【2015】8号文废止。
附件:
1.《启东市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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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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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
年级 |
班级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 |
家庭 地址 |
联系 电话 |
家庭类型 |
认定等级 |
家庭情况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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