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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5句话,安心过五一

2016/4/29 8:49:11

记住5句话,安心过五一

       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节日往往是各种违纪问题特别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高发期。从近期一些地方纪委通报的问题看,节日期间公款吃喝、公车私用、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人情礼”等问题仍占据了一定比例,一些党员干部因此受到处分并被点名曝光。
      如今,五一、端午节点将至,党员干部怎样才能顺利“赶考”、安心过节、避免犯错?对照新《党纪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联系节日期间容易发生的一些现象,总结出5句话:

1.外出报备要及时

       节日期间,不少党员干部选择外出探亲访友,有的还加入“节日旅游”的大军,到外地旅游、购物。一些党员认为,节日外出是个人私事,没必要向组织请示报告。实际上,这绝非小事私事,而是事关组织纪律的行为。《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党员“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近年来,一些党员干部目无组织,干了什么、人跑到哪里去了,都不向组织报告,组织找他颇费周折,不仅对工作造成损害,期间还经常发生一些其他违规违纪问题。节日外出须报备,不仅是遵守组织纪律的表现,也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需要指出的是,“外出”主要是指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

 

2.乱评乱议不可为

       节日期间,有的党员干部在与亲朋好友吃饭聚会时,待酒过三巡、菜过五味,便把持不住“话匣子”,私下传播道听途说的“内幕消息”,对党和国家领导人说三道四,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专门点出了这种乱评乱议、口无遮拦的现象,把它归为不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之一。《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此作出处分规定,轻则警告处分,重则开除党籍。
      有党员认为,小范围的“私下说说”不会有什么危害和影响。然而,随着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的发展,党员干部漫不经心的“私下说说”有可能会流出并迅速传播,造成不良影响。去年网上流出的某知名电视节目主持人在与人吃饭时戏谑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不雅视频”,便是前车之鉴。因此,党员干部切不可乱评乱议。
      当然,这也并非让党员干部装“哑巴”。通过正常渠道和程序对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是党员的权利,是我们党提倡和维护的。判断是不是妄议中央,关键在“妄”,看发表的是不是“妄言妄语”,针对的是不是“大政方针”,除“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这句话,还要看是否造成“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后果,两句话是一个整体,不能断章取义,该行为的前置条件不能忽略。

3.公私分明不糊涂

      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党员务必要做到公私分明。《条例》第九十六条、九十八条、一百条分别对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购买赠送礼品及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分规定。
      有人说,不让公款吃喝是不是就不让公务接待了?事实上,两者不能画等号。虽然公款吃喝和公务接待用的都是公款,但公款吃喝目的在于“私”字,即把公家的钱用于个人消费,是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公务接待则是用于国内公务活动,且必须遵循《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别是不得在用餐标准、陪餐人数等方面超标。换句话说,公款既不能私用,即使公用也不能乱用。党员干部必须认清这一点,特别要防止节日期间以考察调研、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之名,行公款大吃大喝之实。

 

4.不打人情擦边球

      节日期间,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往往打着“人情”的幌子,采取送礼或宴请等方式向党员干部“示好”。以往查处的问题显示,之所以有人会心甘情愿地奉上“好处”,更多的恐怕是看中了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以图办事“方便”。党员干部务必要高度警惕,不要被“糖衣炮弹”击中,否则就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甚至沦为“围猎”的目标。
      《条例》第八十三条、八十六条对党员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作出处分规定。
此外,《条例》第八十三条还规定,对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这就告诫党员干部,过节期间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到一定情节,也要受到处分。那么,什么是“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

5.尚俭戒奢须谨记

       一些党员干部认为,过节回家得好好“包装”一下,显得“体面”一点。于是便开着豪车,穿金戴银,一身的名牌,“衣锦还乡”、“荣归故里”,引得众人指指点点、议论纷纷。
《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党员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作出了从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规定。其中,“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该条款中所说的“不良影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和群众的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党员干部靠自己的劳动,生活过得好一点,过节回家想体面一点,群众完全理解。但过分奢靡,群众中、社会上是有评价标准的,会认为他们已不像一名共产党员。对这样处理私生活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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